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紀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紀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紀緯因:(1)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9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2)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3)搶奪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案件,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129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