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 徐美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麗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可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鄭威莉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