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利明献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榮文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兩週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條所定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行使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請求撤銷並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值,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兩週內,查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之課稅現值,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劉榮文、劉**,不符法定程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兩週內,查報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原告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到院,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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