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相指定辯護人沈宜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相自入監服刑之日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執字第一六○二號)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謝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命羈押被告3月。
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6月7日雲檢銘強106執1602字第16733號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函文、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因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是並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之審理亦無影響,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