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OOICHOYHOON(雷彩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LOOICHOYHOON(雷彩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LOOICHOYHOON(雷彩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7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64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
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為馬來西亞國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