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指定辯護人林楊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葉藍鸚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