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27號聲請人 陳佑涵 相對人禾鑫生技開發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王清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667F82)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柒拾捌元、資遣費伍萬伍仟捌佰叁拾捌元、特別休假折算金額壹萬貳仟陸佰元,及相對人應發予聲請人服務證明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7月21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然而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667F82)及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憑;依上述調解紀錄之「調查事實結果」欄記載:「勞資雙方確認勞方陳佑涵受雇於禾鑫生技開發企業社」,及「調解結果」欄記載:「勞資雙方同意資方給付工資,金額為:…陳佑涵18萬0278元…,資方於
106年8月31日匯入勞方個別薪資帳戶」、「勞資雙方同意資方給付資遣費,金額為:…陳佑涵5萬5838元…,資方於
106年8月31日匯入勞方個別薪資帳戶,服務證明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於106年7月31日發予勞方」、「勞資雙方同意資方給付特別休假折算金額,金額為:…陳佑涵1萬2600元(14日),資方於106年8月31日匯入勞方個別薪資帳戶」等語明確。茲已逾清償期,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義務,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既未履行,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第13條第2款、第14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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