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品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645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總淨重零點壹參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品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施用毒品之犯罪時間,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之民國108年2月13日前,故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0.131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450號偵查,因被告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2月13日釋放出所,而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其執行觀察、勒戒之前,無須另為觀察勒戒之執行,而予以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扣案白色結晶2包(總淨重0.13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淨重0.1318公克),經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8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詳
107年度毒偵字第6450號卷第43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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