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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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張基茂 原告 何秋月 上二人共 陳郁芬 律師同訴訟代 蘇文奕 律師理人被告 莊竣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