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張倍齊 律師被告 劉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第20條第1項約定,就本契約提起民事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