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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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818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債務人 楊栗馨 之女兼法定代理楊栗馨人兼法定代理 梁曜祥
一、債務人楊栗馨、梁曜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狀未載明債務人楊栗馨之女之正確姓名,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0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6年10月1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楊栗馨之女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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