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洪薏婷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被告 李素娥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馮君傑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