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21號原告 劉宇翔 兼法定代理人 劉永昌 原告 劉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宜 即宜人美學診所、 朱泰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9,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