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失蹤人張國華失蹤前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國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國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張國華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國華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列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經查:
㈠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函、失蹤人口
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書函為證,從而本件失蹤人張國華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
㈡本院前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裁定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
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揭民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宣告,故失蹤人張國華計至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失蹤滿三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