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楊薏蓁 兼法定代理人 楊忠男 原告 吳麗美 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錦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77,966元(24,277,966元+100萬元+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