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出資額變更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24號上訴人奧爾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暉 被上訴人 賴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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