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7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智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0年5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審理,該期日本院將依職權傳訊證人 陳登榮 ,待證事實為「被告入、出本案行竊處所之方式、路徑,暨侵入行竊之人數及竊得財物之品目、數量」,訊畢,則將依序進行卷證提示及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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