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簡調字第4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任振東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任振東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476,145元及利息,詎其竟將名下因繼承取得之花蓮縣○○市○○段○○○○號建物,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任○○,致聲請人對相對人任振東之債權無法執行受償,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塗銷繼承登記,並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塗銷繼承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