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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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蕊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蕊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6至21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24至2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27至2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均為詐欺案件,犯罪時間係自民國104年10月19日起至
106年7月21日間,被害人則不相同,依詐欺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琇晴【附表】┌─┬────┬───────┬───────┬──────────────┬──────────────┐│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詐欺│有期徒刑3月,│104年10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6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7月25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97號││審易字第97號│││││折算1日││││││├─┼────┼───────┼───────┼──────┼───────┼──────┼───────┤│2│詐欺│有期徒刑4月,│105年4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6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7月25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97號││審易字第97號│││││折算1日││││││├─┼────┼───────┼───────┼──────┼───────┼──────┼───────┤│3│詐欺│有期徒刑2月,│105年5月6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6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7月25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97號││審易字第97號│││││折算1日││││││├─┼────┼───────┼───────┼──────┼───────┼──────┼───────┤│4│詐欺│有期徒刑3月,│105年5月10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6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7月25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97號││審易字第97號│││││折算1日││││││├─┼────┼───────┼───────┼──────┼───────┼──────┼───────┤│5│詐欺│有期徒刑5月,│105年5月31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6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7月25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97號││審易字第97號│││││折算1日││││││├─┼────┼───────┼───────┼──────┼───────┼──────┼───────┤│6│詐欺│有期徒刑3月,│105年1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7│詐欺│有期徒刑3月,│105年1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8│詐欺│有期徒刑3月,│105年7月28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9│詐欺│有期徒刑4月,│105年7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10│詐欺│有期徒刑4月,│105年9月5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11│詐欺│有期徒刑4月,│105年10月5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12│詐欺│有期徒刑5月,│105年10月21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13│詐欺│有期徒刑4月,│105年10月31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14│詐欺│有期徒刑4月,│105年11月22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15│詐欺│有期徒刑6月,│105年11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聲請書誤載為│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21日,應予更正│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16│詐欺│有期徒刑4月,│105年12月3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17│詐欺│有期徒刑5月,│105年12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18│詐欺│有期徒刑5月,│105年12月26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19│詐欺│有期徒刑6月,│106年1月8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20│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2月16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21│詐欺│有期徒刑3月,│106年2月20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28日││││如易科罰金,以│(聲請書誤載為│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10日,應予更正│審易字第710││審易字第710│││││折算1日│)│號││號││├─┼────┼───────┼───────┼──────┼───────┼──────┼───────┤│22│詐欺│有期徒刑4月,│105年10月25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1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1月3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審易字第1096││審易字第1096│││││折算1日││號││號││├─┼────┼───────┼───────┼──────┼───────┼──────┼───────┤│23│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4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2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107年3月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字第274號││簡字第274號│││││折算1日││││││├─┼────┼───────┼───────┼──────┼───────┼──────┼───────┤│24│詐欺│有期徒刑5月,│106年3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106年11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106年12月2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字第3437號││簡字第3437號│││││折算1日││││││├─┼────┼───────┼───────┼──────┼───────┼──────┼───────┤│25│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3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106年11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106年12月2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字第3437號││簡字第3437號│││││折算1日││││││├─┼────┼───────┼───────┼──────┼───────┼──────┼───────┤│26│詐欺│有期徒刑5月,│106年7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106年11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106年12月26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6年度││法院106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字第3437號││簡字第3437號│││││折算1日││││││├─┼────┼───────┼───────┼──────┼───────┼──────┼───────┤│27│詐欺│有期徒刑3月,│104年12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4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5月1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字第680號││簡字第680號│││││折算1日││││││├─┼────┼───────┼───────┼──────┼───────┼──────┼───────┤│28│詐欺│有期徒刑4月,│106年7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4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107年5月1日││││如易科罰金,以││法院107年度││法院107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字第680號││簡字第680號│││││折算1日││││││├─┴────┴───────┴───────┴──────┴───────┴──────┴───────┤│備註:1.編號1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編號6至21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編號24至2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編號27至2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