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盈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盈昇因告訴人 楊閔雄 曾在嘉義縣梅山鄉職訓中心上課時與其子發生糾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晚上6時30分許,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擅自徒手開啟告訴人位於嘉義縣大林鎮○○○區○○巷○○弄○號住處大門進入客廳,欲找告訴人理論,以此方式侵入告訴人之住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然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嗣後與被告成立調解,乃具狀撤回告訴,有民事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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