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易宗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易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何易宗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於民國95年6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何易宗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0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自95年6月13日起算執行,於同年月1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2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12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