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傑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及
1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5日送監執行,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4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於101年7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6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4月26日,有前開函文暨所附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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