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江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文彬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9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