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16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正確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票據法第七條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數字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另請求金額不得逾票面金額。)。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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