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67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羅文滄 、 羅文清 、 羅美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