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