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0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何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志偉於109年10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64,99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009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4646元何志偉自民國110年09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002新臺幣296977元何志偉自民國110年0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