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被告 林茂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起訴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原告原來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被告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原告的聲請為起訴,並經本院在民國110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在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1,892元。前述裁定已經在110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
三、原告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正,所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該駁回。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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