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李榮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方瀅晴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庭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1月30日13,350元PA0000000002黃庭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2月10日22,110元PA0000000003黃庭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9年12月20日10,050元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