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六四六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甲○○聲請人聲明限定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限定繼承未依前揭規定,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通知補正,該通知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之聲明限定繼承於法不合,揆諸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