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O三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潘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