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0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八九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林碧秀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貳拾參萬零肆佰│DH─六五一一九││││大安分社│日│捌拾貳元│一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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