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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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森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森達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