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博智衛好智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育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或到期日)民國1胡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博智衛好智權有限公司63,000元GW00000001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