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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