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41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丙○○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