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忠連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除對第三人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南鋌企業社及喆昶工程有限公司有薪資所得外,別無其他可供變價財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於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卷第38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7日(105)南壽保單字第C2027號復函及本院所製作併公告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亦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意見,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