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澤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王文澤因妨害自由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受刑人王文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9.11.13│100.08.1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02號│第68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3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27│102.05.01││├─┼──────┼──────────┼──────────┼──────────┤││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32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27│102.05.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76號(已執畢)│第22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