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 温丁長葆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複代理人 邵啟民 律師被告游 阿雪
胡譽蓁 胡舜治 胡鈿囷
胡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為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 游阿雪 、胡譽蓁、胡慧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房地不適宜採原物分割,為發揮該房地最大經濟效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依變價分割方式分割本件共有物即系爭房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游阿雪、胡譽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胡舜治、胡鈿囷、胡慧玲雖然對於變價分割有疑義,但本院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後,依其等之請求,給予2個月的時間,迄至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均未能提出任何具體之分割方案。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房地係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
該房地為獨棟房屋等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應可信為真。又查兩造就系爭房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復兩造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則原告就系爭房地對其餘共有人即被告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揆諸前開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系爭房地為一獨棟房屋,在管理、使用及收益上應為一體,共有人中僅原告提出變價分割方案,被告則未提出任何分割方案,是本件系爭房地倘以變價方式分割,經公開競價結果,當得獲與市價相當之價金,再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兩造,對各共有人均屬公平,較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另參以變賣共有物方式為分割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仍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是兩造如認經由公開拍賣機制所拍定之價格係一合理可接受之價格,亦得經由優先承買權之行使,取得系爭房地之全部,與前揭以原物分配共有人其中一人,再補償其餘共有人之結果並無二致,且買受人取得系爭房地完整所有權,可使所有權歸屬與使用關係均趨於一致,而使物之交易及使用關係單純化,進而促進其經濟價值等情狀,本院認系爭房地尚不適宜採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金錢補償,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部分變賣而以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應以變價分割即變賣後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方法最為妥適,爰判決兩造共有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分配。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房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斟酌系爭房地之上開情事,認原告所提出之方案即變價分割,並將變價後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禹瑄【附表】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花蓮縣花蓮市林森-1690108温丁長葆1/6游阿雪1/6胡譽蓁1/6胡舜治1/6胡鈿囷1/6胡慧玲1/6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1089花蓮縣○○市○○段0000地號-----------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第一層:60.35第二層:60.35合計:120.70-温丁長葆1/6游阿雪1/6胡譽蓁1/6胡舜治1/6胡鈿囷1/6胡慧玲1/62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花蓮縣○○市○○段0000地號-----------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第一層:17.59第二層:5.62第三層:66.35第四層:73.12合計:162.68-温丁長葆1/6游阿雪1/6胡譽蓁1/6胡舜治1/6胡鈿囷1/6胡慧玲1/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