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7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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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7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一三號
原告申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右當事人間因消防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消防法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承攬案外人 游順源 經營之統一撞球場消防改善工程,已依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公布之規範施工完峻,被告機關竟以消防設備經檢查不合格逾期未改善為由,將之違法斷水、斷電。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遭駁回,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撤銷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高秀真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鄭忠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春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