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 趙守文 相對人 蔡媛怡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二四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度抗字第1241號裁定准許假扣押(見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241號卷第105至108頁)。茲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和解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