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張宥宏
張金蓮
一、債務人張宥宏及張金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宥宏(原名 楊國璽 )於民國99年間至102年間邀同債
務人張金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196,323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張宥宏(原名楊國璽)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
履行,尚欠本金149,48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金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1787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149,488元│張宥宏、張│自109年6月1日│至109年11月4日│年息百分之0.9││││金蓮│起│止│││││├───────┼───────┼──────────┤││││自109年11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149,488元│張宥宏、張│自109年7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金蓮│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