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蔡李宜采 被告 蔡醫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