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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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6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簡振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零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振宏於民國107年09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04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7日止累計202,123元正未給付,其中195,431元為本金;5,99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簡振宏於民國107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7日止累計178,588元正未給付,其中174,448元為本金;3,44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振宏│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195431││7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簡振宏│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7%│││174448││7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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