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證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8號抗告人 黃春霞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1月11日100年度聲字第288號公證異議事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