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44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李若瑄 原名 李淑綺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貳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100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3年1月27日與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40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申請書,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經第三人讓與給債權人,並有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影本各一份、債權讓與證明書正本及登報公告資料影本各一份以資釋明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