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同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義同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雖經提起上訴,亦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以上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固俱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又本件被告所犯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
0年度訴字第889號判決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7,400元,雖經提起上訴,亦因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此部分固不在本件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惟仍應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附表:受刑人林義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犯森林法第52條第│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1項第1款之竊取│例第10條第2項之│例第10條第2項之│││森林主產物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6日│100年9月7日│100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字第5167號│偵字第1015號│偵字第8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投刑簡字││事實審││889號│448號│第124號││├────┼────────┼────────┼────────┤││判決│100年12月6日│101年3月6日│101年3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投刑簡字││判決││889號│448號│第124號││├────┼────────┼────────┼────────┤││判決│101年2月14日│101年3月27日│101年4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17號│字第846號│字第931號│││(於101年4月24│(於101年5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畢)││└────────┴────────┴────────┴────────┘┌────────┬────────┬────────┬────────┐│編號│四│││├────────┼────────┼────────┼────────┤│罪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9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24號││││├────┼────────┼────────┼────────┤││判決│101年4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判決││124號││││├────┼────────┼────────┼────────┤││判決│101年5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7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