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德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德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德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4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6.29│104年4月18日為警│104.09.21││││採尿回溯4日內││├───────┼────────┼────────┼────────┤│偵察機關案號│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164號│毒偵字第658號│毒偵字第1852號、│││││第197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事│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104年度基簡字第8│105年度基簡字第1││實審││254號│49號│44號││├───┼────────┼────────┼────────┤││判決│104.09.30│104.08.31│105.01.27│││日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104年度基簡字第8│105年度基簡字第1││判決││254號│49號│44號││├───┼────────┼────────┼────────┤││判決確│104.11.30│104.12.04│105.02.19│││定日期││││├───┴───┼────────┴────────┼────────┤│備註││編號3、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4│5│6│7│├────────┼────────┼────────┼────────┤│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104.10.05│104.10.17│104.11.12│104.03.08│├────────┼────────┼────────┼────────┤│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852號、│毒偵字第2206號│毒偵字第2114號│偵字第5101號、第││第1971號│││5458號、第5459號│││││、第5460號│├────────┼────────┼────────┼────────┤│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105年度基簡字第1│105年度基簡字第1│105年度上訴字第1││44號│81號│51號│017號│├────────┼────────┼────────┼────────┤│105.01.27│105.05.12│105.05.12│105.07.14││││││├────────┼────────┼────────┼────────┤│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105年度基簡字第1│105年度基簡字第1│105年度上訴字第1││44號│81號│51號│017號│├────────┼────────┼────────┼────────┤│105.02.19│105.07.29│105.07.29│105.08.08││││││├────────┼────────┼────────┼────────┤│編號3、4經定應執│││編號7至11經定應││行刑有期徒刑7月│││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9│10│11│├────────┼────────┼────────┼────────┤│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104.08.15│104.09.27│104.09.29│104.09.30│├────────┼────────┼────────┼────────┤│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101號、第│偵字第5101號、第│偵字第5101號、第│偵字第5101號、第││5458號、第5459號│5458號、第5459號│5458號、第5459號│5458號、第5459號││、第5460號│、第5460號│、第5460號│、第546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05年度上訴字第1│105年度上訴字第1│105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017號│017號│017號│├────────┼────────┼────────┼────────┤│105.07.14│105.07.14│105.07.14│105.07.14││││││├────────┼────────┼────────┼────────┤│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05年度上訴字第1│105年度上訴字第1│105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017號│017號│017號│├────────┼────────┼────────┼────────┤│105.08.08│105.08.08│105.08.08│105.08.08││││││├────────┴────────┴────────┴────────┤│編號7至11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