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74號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呂文庭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查核。
二、應於聲請狀載明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由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蓋章簽名。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具狀敘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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