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9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嘉夏 債務人謝孟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